【呼市】关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3       点击:1487     文章来源:

关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 构建区域

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全市科技创新环境,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市科技局代政府起草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将签字盖章后修改意见稿扫描或拍照,并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扫描拍照版及电子版(务必注明详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发送至hskjjzcfgk@163.com。

 

附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

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联 系 人: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常锐 刘兴录

联系电话:6621293         传    真:6373671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7

附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

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全市科技创新环境,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互促互进,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作用,加强对各级各类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主体的支持,促进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区域融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变革,为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新活力。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一)支持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化基地等创新载体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基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科技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新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自治区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三)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对获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科学技术普及、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服务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四)支持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合理补偿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对共享设备的使用者,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共享设备的提供者,按其服务呼和浩特市用户实际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支持。

三、支持以企业为主的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

(五)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获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七)实施研发投入奖补政策。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对经市税务和统计部门认可的、排名我市研发投入前十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补助。

(八)支持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本地实施并通过验收,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配套奖励;其所获拨款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配套奖励;其所获拨款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

(九)对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奖的成果和个人进行配套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的配套奖励;参与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我市提名并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配套奖励;参与单位不予奖励。

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给予每人3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自治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给予每人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四、围绕产业技术需求推进产业创新发

(十)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引领。推进农牧业主导产业关键实用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加大农牧业良种化和配套技术的示范应用力度,推动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每两年认定一次)和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与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支持

(十一)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创新创意融合发展,坚持自主创新,鼓励民族文化传承,支持动漫企业发展。对获认定的国家动漫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重点国家动漫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十二)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能够破解产业关键技术瓶颈和解决民生迫切需求的企业和项目落户。在项目实施后,预计能够形成产业规模或产生显著带动示范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和项目,通过呼和浩特市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支持。

五、全面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十三)加强合作基地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

(十四)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对获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以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十五)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获认定的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六)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对由我市推荐立项,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参与制修订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同一级别多个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2个标准进行奖励。(市场监督局最新要求保留)

(十七)简化成果转移转化审批。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事前备案,仅单位公示后进行事后报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十八)创新科研人员评价激励机制。构建多元化人才考评体系,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服务成效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科研人员的企业兼职报酬、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十九)提高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来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明确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其制度或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没有制度和合同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8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

(二十)组织保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委办局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于每年12月1日之前,根据工作职责,将符合本《实施意见》的政策兑现情况详细列表,提请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财政兑现。

(二十一)经费保障。加大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财政性科技投入实现法定增长,对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九、附则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不溯及既往。《实施意见》中提及的奖励和支持对象,是指《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新获认定或新达到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主体。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不重复奖励。一个兑现期间内,同一主体同时符合本《实施意见》两个以上(含两个)奖励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二十四)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已列入诚信“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享受《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

(二十五)企业创新创业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税收和土地的优惠政策。

(二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二十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     号。

 

 

 

 

1
专家顾问
师新涛

师新涛

【企业咨询资深顾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企业文化、投融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和证券投资等。

师新涛(企业战略规划资深顾问)专业从事企业咨询数十年,擅长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企业文化、投融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和证券投资等领域。

安晓伟

安晓伟

【知识产权资深顾问】商标、专利、版权及高新企业等

安晓伟(知识产权资深顾问)从事知识产权多年,对商标、专利、版权及高新企业等业务有着丰富实操经验,能够在知识产权方面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刘爱青

刘爱青

【企业知识产权资深顾问】企业技术规划、技术评估、技术确权、技术用权、技术升级等。

刘爱青(企业知识产权资深顾问)从事企业知识产权规划多年,准确评估企业技术,协助企业确权,擅长规划将企业技术真正为企业带来利益。

房松

房松

【知识产权商标、版权资深顾问】商标注册、商标维权、版权咨询、作品登记、版权经济等。

房松(知识产权商标、版权资深顾问)专注知识产权工作多年,对各类版权业务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从版权咨询、作品登记、版权经济均能提供专业的服务。

任军培

任军培

【知识产权专利资深顾问】专利检索、撰写、答复审查意见、专利维权诉讼等。

任军培(知识产权专利资深顾问)国家专利代理人,实践经验丰富涉及领域广泛,代理几百篇专利的撰写,专利检索、撰写、答复审查意见均能提供专业的服务。

合作伙伴/Cooperative Partner
> 项目申报 > 内蒙古项目申报